某港池开挖、吹填造陆工程,开挖区的土质上层为中细砂、中层为黏土、底层为岩石,各层的开挖单价分别为18元/m3、46元/m3、250元/m3 (含炸礁、清渣等)。 分别采用1250m3/h绞吸式挖泥船、8m3/h抓斗式挖泥船、炸礁船等组合施工。因为水域狭窄,不能分区施工。合同规定:在筑好抛石围堰后吹填中细砂,围堰石料由业主供料。该工程于2002年6月28日开工,合同工期180d,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项:
(1)抛筑围堰时,附近农民因征地补偿未谈妥而阻挠施工,导致停工28d(2002年 7月1日?7月28日);
(2)抛筑围堰时,业主供料延误7d(2002年7月30日?8月5日);
(3)开挖中细砂时,由于用船紧张,挖泥船进场推迟,为赶回工期,经监理同意,施工单位换用功率更大的1450m3/h绞吸式挖泥船进场,因此增加调遣费25万元,但仍使工期延误10d;
(4)在用8m3/h抓斗式挖泥船开挖黏土时,发现实际土质标高与设计不符,实际岩面标高浅于设计岩面标高,经监理确认,岩石开挖工程量增加了 1. 5万m3,应业主、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增加炸礁设备进场,保证了该阶段工期,因此增加了调遣费62万元。
问题:
(1)施工单位从上述事项中哪些可获得工期补偿?哪些不能获得索赔?并说明理由。
(2)村民阻挠施工,应按怎样的程序向监理提出索赔?可提出哪些费用索赔?
(3)换用更大功率的绞吸式挖泥船进场造成的费用增加,可否提出索赔?为什么?
(4)因土质不符增加的成本,应怎样索赔?计算炸礁、清渣的可索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