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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
A100 B200
C300 D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