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工厂与乙化工原料厂均为国有企业,它们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甲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乙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甲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000万元,但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本案注册资本、发起人及其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