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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起破产案件中 人民法院指定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胡某认为该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


在某起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指定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胡某认为该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宜担任管理人。下列情形中,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有( )。

A.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C.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D.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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