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矿山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如下业务:
(1) 2019年2月开采原煤20万吨,当月将其中4万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600万元;将其中的5万吨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生产出来的洗选煤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200万元(含矿区至车站的运费100万元,取得运输方开具的发票);同时又将开采的3万吨原煤用于职工宿舍。
(2) 2019年3月销售自采稀土矿原矿1000吨,每吨单价9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销售自采稀土矿连续加工的精矿800吨,每吨单价1650元。
(3) 2019年4月开采原煤150吨,当月销售原煤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万元:当月将部分原煤加工成洗选煤30吨,当月全部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万元。
(4) 2019年5月开采原煤600吨,当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供热公司销售原煤300吨,约定销售总价款为33000元(不含税),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本月收取全部货款的三分之一,其余货款在下个月一次性付清。已知:已知煤炭资源税税率为6%,当地省财税部门确定的洗选煤折算率为70%;稀土矿选矿比为1. 67,按照市场法换算原矿的销售额,稀土矿资源税税率为7.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l)应缴纳资源税( )万元。
A.200 B.256.2
C.257.6 D.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