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拟上市公司为了稳定队伍,2017年度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及能力等因索后,出台了如下三项激励措施:(1)给在公司五年以上的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2)根据出资多少,给原出资的股东各购置面积不等的住宅一套,并将产权办到其本人名下;给非股东的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各购置一辆小轿车,并将产权办到其个人名下;(3)对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给予一定份额的股票期权,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流通日,由公司以每股高出当日开盘价2元的价格回购。
上述各项激励措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