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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采用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批 不含税价款1


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采用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500000元,成本80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别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分三次等额支付。假定该产品的现销价格为1200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增值税纳税义务于2017年1月1日发生

B.增值税纳税义务于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即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发生

C.会计上于2017年1月1日确认收入

D.会计上分别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确认收入

E.由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2017年1月1日应该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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