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钢材生产及销售业务。2017年6月份的部分财务资料如下:(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钢材,不含税价款为1000000元,成本为80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9月和2020年9月三次等额支付。已知该批钢材的现销价格为900000元:(2)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钢材,成本为800000元,代销价格为1000000元(不含增值税);(3)销售给丙企业一批钢材,收取货款时另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为10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00贷:财务费用100000(4)购入一栋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00元,增值税税款为1100000元,当月用银行存款支付了款项,办妥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发票已认证通过;(5)企业购进一批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款项已支付。
96.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其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
A.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元
B.贷记“主营业务收入”900000元
C.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元
D.贷记“应交税费一待转销项税额”1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