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企业甲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1)实现餐饮营业收入770万元;(2)转让一栋房产,该房产是5年前由债务人抵债而得,当时冲抵的债务金额是650万元,此次售价800万元(该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3)授权境内中餐馆乙使用其字号,当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万元;(4)将一辆使用4年、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小轿车出售,售价19.57万元;(5)当月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41.82万元。
甲企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1.甲企业餐饮营业收入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
A.23.10万元
B.36.67万元
C.43.58万元
D.46.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