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15年1月~2017年7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5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15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16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
(3)2017年7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
(5)2017年8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17年12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清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为243万元;③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题目的相关信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税务机关可于2017年12月份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B.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C.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不能扣除
D.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E.契税可以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