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
(3)酿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32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6月30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万元、税额7.6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配制酒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消费税税率为10%)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0
B.1.20
C.0.60
D.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