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有关业务如下:
(1)进口一批烟丝,成交价格8万元,发生境外运费及保险费2万元,关税税率为20%,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本月生产A品牌卷烟领用10%。
(2)从某生产企业购进烟丝,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5万元、税额2.55万元,本月生产A品牌卷烟领用40%。从供销社(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烟丝,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万元,本月生产A品牌卷烟领用20%。
(3)销售给专卖商店A品牌卷烟50标准箱,由于货款回笼及时,根据合同规定,给予专卖商店2%折扣,卷烟厂实际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5万元;支付销货不含税运费7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4年前购买的厂房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400万元。该厂房购进价格1000万元,净值800万元,由于购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取得违约金2万元。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购人的设备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该设备原值3万元,已提折旧1万元;销售材料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用4标准箱A品牌卷烟换取一台厂部接待用商务用车,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外购烟丝没有期初余额,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销售厂房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条(含70元)以上],税率为56%加150元/箱;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条以下),税率为36%加150元/箱。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进口环节应纳税金( )万元。
A.6.11
B.6.70
C.8.04
D.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