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开 始买卖金融商品,其转让损益通过“投资收益” 核算。2017年10月金融商品卖出价105万元, 相应的买入价120万元,负差15万元;2017年11月金融商品卖出价110万元,相应的买入价102万元,正差8万元;2017年12月金 融商品卖出价150万元,相应的买入价148万元,正差2万元。2018年1月金融商品卖出价140万元,相应的买入价134万元,正差6万元。
要求:
(1)请作出该企业与转让金融商品有关的增值 税的账务处理。
(2)填列2017年12月份、2018年1月份的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