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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10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内销货物明细


甲企业为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内销货物明细如下:

(2)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1425万元。

(3)甲企业物流中心为乙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00万元,发生仓储保管支出120万元。

(4)外购原材料燃料以及电力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6万元,职工食堂使用其中的2%。

(5)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接受丙公司以自产设备对本企业进行投资,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费率3%(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采用实耗法确定计税价格,计划分配率为60%。当月取得的相关凭证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认证折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第67——70题:

关于甲企业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5月份采用分期收款业务以175.50万元为计税销售额

B.5月份收到的预收款以187.20万元为计税销售额

C.免抵退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为22.8万元

D.免抵退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为3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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