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司一贯重视并不断完善研发人员的激励机制,2016年相关业务如下:
(1)2016年3月,研发人员王某行使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假设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35元,行权数量10万股。已知,该股票期权设立于2013年初,股权激励协议规定:甲公司向100名高级研发人员每人授予1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这些高级研发人员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3年;符合行权条件后,每持有1股股票期权可以自2016年1月1日起1年内,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股票,在行权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失效。在2013年初至2015年末的等待期间,甲股份按会计的规定确认了相关的成本费用。
(2)甲公司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分别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5%,计入工资核算。
就此事项,企业财务经理咨询税务师,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股权激励在授予、等待期和行权时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有何规定。
(2)王某在接受该股票期权和2016年3月行权时个人所得税政策,无需计算具体金额。
(3)该股权激励实际行权是否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4)公司设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扣除有何规定。
(5)公司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