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0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5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并拖欠巨额债务,最终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公司法》,对甲出资不足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缴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缴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缴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缴该差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