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6年7月初开办了一家酒楼,酒楼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16年下半年取得如下收入:
(1)餐饮营业收入800000元(包括销售10吨自制啤酒取得的收入50000元);
(2)出租酒楼内的柜台取得租金收入50000元,其中包括水费、电赞4000元;(3)受托代销某品牌饮料,取得代销手续费6000元;
(4)张某将一处住房出租给个人居住,约定半年的租金收入为20000元;
(5)12月,将2015年5月份购买的一套普通住房出售,取得销售收入650000元,该住房购买时价款为480000元,购买时发生相关费用22000元;
(6)12月张某转让持有的股票取得收入120000元,该部分股票购人时支付价款90000元,转让时发生相关费用2000元;(7)2016年底张某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支付含增值税的价款200000元,另支付购置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1000元,车辆装饰费4000元,销售公司代收保险费8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销售公司开具统一发票。
已知:上述收人均为含税收入。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5---8题:
业务(4)应纳增值税( )元。
A.285,71
B.300
C.582.52
D.95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