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租赁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7年发生如下业务:
(1)1月,公司购入10台汽车,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价款180万元,增值税税额30.6万元,暂未认证。
(2)1月,企业初次购买一套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没备,用银行存款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款2000元,增值税税额340元。设备当月开始使用,预计使用5年。
(3)2月,鼎盛公司将其1月购入的10台汽车对外出租,租赁期限1个月,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款项已经收到。
(4)1月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于2月通过认证。
(5)3月,购入融资租赁用汽车5台,购入价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通过认证;支付车辆购置税5万元,取得完税凭证。
要求:针对上述业务进行相应的涉税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