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 9月1日,借入短期借款 100 000元用于日常经营,期限3个月,借款年利率为6%,按月计提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 9月15日,销售A商品一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 6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 200元,货款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48 000元。
(3) 9月20日,购入甲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5 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850元,途中发生运费、保险费等200元,各种款项已经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但材料尚未验收入库,黄河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
(4) 9月3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业务招待费3 800元。
(5) 9月30日,计提9月1日所借短期借款利息。
要求:根据上述业务编制黄河公司2016年9月份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