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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是清馨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 公司成立一年以来 甲拥有该公司1%的股份 乙拥有3%的股份


甲、乙、丙是清馨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成立一年以来,甲拥有该公司1%的股份, 乙拥有3%的股份,丙拥有6%的股份。下列关于股东权利说法正确的有()。

A.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B.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三位股东想提出临时提案,必须一起提出

C.若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甲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D.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甲乙丙三人一起提起诉讼

E.如果公司的董事违反法律,损害了股东甲的利益,股东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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