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 12月10日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12月20日发出货物,12月25日去银行办妥托收手续。2015年1月10收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0万元。
(2) 销售自己使用了 7年的一台机器,取得含税销售额3万元。
(3) 本月生产新产品100件,每件成本价0.01万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对外赠与给消费者。
(4) 购进烟叶,支付买价10万元,按买价的10%支付价外补贴,并开具了收购发票;支付给运输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万元。
(5) 月末进行库存盘点时发现,当月因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霉烂变质,该批原材料账面价值为1.4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0.4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进项税额已于上月抵扣。
(6) 为乙企业提供农机设计劳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为3 000元,同时将自己研发的一项生产技术所有权转让给乙企业,取得转让金额4 000元。
已知: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生产的新产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利润率为1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烟叶税税率为20%。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台机器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正确的是()。
A. 3×3%=0.09(万元)
B. 3÷(1+3%)×3%=0.09(万元)
C. 3÷(1+3%)×2%=0.06 (万元)
D. 3×2%=0.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