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厂为北京市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积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11年8月与天津市B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A厂向B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5万元,预收定金21万元;另外A厂还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唐山市D厂的机器设备五台,安装费15万元,预收定金3万元。同时,A厂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设备的线路安装和油漆工程分包给廊坊市C施工队,签订协议约定:费用4万元,预付定金0.8万元。A、B、C分别是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A厂原收取的B公司定金转作设备价款和安装费;A厂原预付给C施工队定金也抵顶应付的安装款,上述工程均于当月完工并结清剩余款项。
要求:
(1) A厂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纳税税额。
(2) A厂应如何确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