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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位于A市甲区)租用乙公司(位于B市戊区)的一辆东风牌轻型卡车 用于货物运输。租赁费用3万元


甲公司(位于A市甲区)租用乙公司(位于B市戊区)的一辆东风牌轻型卡车,用于货物运输。租赁费用3万元,租期3 年,双方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租赁期间,由于甲公司的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害。甲公司与某修理厂(位于A市乙区)于该市丙区订立了一份汽车修理合同,约定修理费5000元,汽车修理完毕后该公司领取卡车时支付。后来,汽车在该修理厂位于该市丁区的一个修理点修理完毕。甲公司前去领取卡车时,称其资金困难,过1个月再支付修理费。但修理厂不同意,并不让甲公司取走卡车。过1个月后, 甲公司仍未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

甲公司与修理厂之间签订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属于()。

A.单方法律行为 B.承揽合同 C.有偿合同 D.附期限的行为 E.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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