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550万元,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014年2月20日,甲、乙、丙3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甲。
若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丙不同意乙将其份额转让,则丙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乙经甲、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丁,则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丁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E.若甲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可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