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李某享有70%经营成果。同时李某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3年相关业务如下:
(1)1月李某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12月李某领取甲公司董事费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
(3)2011年李某和孙某每人从合伙企业各领取工资6万元。
(4)2011年合伙企业会计利润50万元,其中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乙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10万元。(持股时间刚好满1年)
2013年李某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10.33 B.13.44 C.14.49 D.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