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4年发生业务如下:
(1)1月—9月开发写字楼一栋,在开发写字楼的过程中,按合同记载金额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证,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4000万元。
(2)10月—12月将写字楼全部销售,销售合同记载收入9000万元。
(3)3月份建成的另一栋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的开发产品对外出租,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0万元,租赁期限10个月。
(4)该企业全年发生销售费用600万元、管理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全部为当年开发写字楼的借款利息支出,能提供余融机构贷款证明)
(5)10月底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房地产开发公司给股份公司的非股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
(6)2013年年初支付1100万元购进M公司30%的股权,2014年12份房地产企业将持有M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1600万元,转让时M公司在房地产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
(注: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364.53 B.462.39 C.463.69 D.4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