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2013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取得借款1000000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0.4%,借款已转存银行存款账户。
(2)东方公司所借的中国银行的一笔短期借款到期,本金500000元,用银行存款归还。
(3)从新华公司购入乙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70000元,增值税11900元,合计81900元,材料已收到并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4)用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欠新华公司的购料款81900元。
(5)按合同规定,收到长江公司汇来的购买本企业A产品的购货定金100000元,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6)销售A产品一批给长江公司,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150000元,增值税为25500元,合计175500元,扣除预收款100000元,其佘款项长江公司尚未支付。
业务(4)的会计分录为( )。
A.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原材料 81900
B.借:银行存款81900
贷:应付账款——新华公司 81900
C.借:生产成本 81900
贷:银行存款 81900
D.借:应付账款——新华公司 81900
贷:银行存款 8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