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发生以下情况:
(1)厂长李某将朋友的女儿张某调入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张某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该厂档案科销毁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准备按规定程序将这些会计档案进行销毁。
(3) 任命王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无任何工作经历。
(4) 企业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余额转到账簿上,并指使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予以烧毁。
尚未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应对会计人员的处罚 为( )。
A.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B.通报警告的处分
C.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D.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