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 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 公司,2012年第二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 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 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0年度的 经营收人、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 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 元、2000万元。经营收人、职工工资、资产总 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 35, 0.30。2012年7 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 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A. 50. 00 B. 69. 75
C. 91. 25 D. 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