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2年5月份收入情况如下:(1)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0元;(2)取得股息收入1000元
李某2012年5月份收入情况如下:
(1)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0元;
(2)取得股息收入1000元;国库券利息收入200元;
(3)取得稿酬收入5 000元;
(4)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 000元,并将其中的5 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
李某对希望工程基金会的捐赠,正确的处理为( )。
A.应全额在税前扣除
B.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 000元
C.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400元
D.超过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应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