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 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4月有 关会计资料如下: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产品1000件,每 件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按合同规定本月应收 总价款的50%。但是由于对方企业资金紧张, 企业未收到货款。
(2)销售A产品100件给小规模纳税人,同时 收取包装费10000元,单独记账核算的包装物押 金2000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退回期限三个月。
(3)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A产品10件,旧货 折价1000元。
(4)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价款100000元,税款170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的普通 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
(6)为购进上述原材料发生运杂费2500元,取 得的运杂费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元,装卸 费300元、保险费200元。款项已支付。
本月销项税额为()。
A. 20152. 99 元 B. 20400 元
C. 54400 元 D. 105152. 9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