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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从事化妆品生产的纳税人发生视同销 售行为,若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A.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比 例税率)B.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 量X定额税率)÷ (1_比例税率)
C.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比 例税率)
D.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 量X定额税率)÷ (1 +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