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公司在S市设立华明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华明公司设立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2012年华明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1)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2)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本来华明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但2013年开始华明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公司董事王某于2010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百佳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王某在百佳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百佳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百佳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华明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了华明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2013年华明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1)要求王某将从百佳公司所得收入归华明公司所有;(2)撤销王某华明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华明公司的董事。
对于公司董事王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B.华明公司可以决定将其从事上述行为所得收入收归本公司所有
C.如果经过董事会同意,王某可以从事以上的活动
D.华明公司可以决定撤销王某的行为,但是不能将其取得的收入归入本公司
E.如果经过股东会同意,王某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