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甲与建筑施工企业乙签订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完成时,甲与乙按6: 4比例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工 程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支付 违约金300万元。乙反诉甲,理由是:甲拖延 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及工程款拨付,构成违约, 要求甲承担违约金400万元。案件起诉后,丙 以其与乙有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甲、乙为 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法院受理后,认定 以下事实:(1)甲、乙合同订立后,双方先施 工后办理了有关开工手续,开工1个月后才办 理完所有建筑施工手续。(2)合同约定,双方 有权各自对外出售作为分配比例额度内的房屋, 乙以甲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甲、乙在没有取 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各自 分配额度内的全部房屋。本案至起诉时,购房 人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均未办理。
甲、乙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先施工、 后办理开工手续的行为。关于甲、乙行为的性质 和有关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A.行为违法,甲、乙都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B.行为违法,法院应当判决甲、乙承担民事责任
C.甲、乙各自承担对外售房的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E.合同无效,建筑应当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