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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 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 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释两个月后 康复,于200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 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民法通则》 及有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 有()。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E.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