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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民事诉讼中 原告吴永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向法庭提供了周某 宋某 吴某 杨某四个证人的证


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吴永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周某、宋某、吴某、杨某四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其中,周某是15岁的中学生,其父亲不让其出庭作证;吴某是吴永军的弟弟;宋某是吴永军代理律师的妻子,杨某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宋某、吴某、杨某三人均亲自出庭作证。请问:在上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是( )。

A、周某

B、宋某

C、吴某

D、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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