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A公司为扩大经营准备修建一栋商业楼,为此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该楼,A公司先付工程款的20%,佘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为完成建设工作,B公司向C公司购买一台推土机,价款100万元,分5期支付,每期20万元,价款付清前C公司保留推土机的所有权;B公司向D公司租赁一台挖掘机。 后因A公司未能按期提供工程图纸,B公司只好停工,停工期间,B公司私自将D公司的挖掘机转租给E公司,将推土机按市场价出售给不知情的F公司,双方交货付款完毕。
一个月后,D公司对转租提出异议。
由于资金困难,B公司在向C公司支付两期价款之后,第三期价款迟迟未付,C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为筹措资金,B公司向G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由H公司提供保证担保,G银行表示同意,在8月10日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G银行由于办理内部审批手续的原因,于8月15日方向B公司支付借款并预先扣除利息5万元。延期一段时间后,B公司完成了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时,A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B公司也无力偿还G银行借款。
针对本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B公司有权请求A公司赔偿停工损失
B. B公司有权顺延工程日期
C. B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该商业楼,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价款
D. B公司有权对该商业楼行使留置权
E. B公司有权主张直接取得该商业楼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