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为有限合伙人。2013年5月,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高崎向贾駿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E.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和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