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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广告费 B: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C:广告费与公益性捐赠支出 D: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公益性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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