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为同一母公司100%持股的关联企业,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生产与办公有关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母公司的管理层作出决策,拟将甲企业办公家具生产线转让给乙企业。为此,母公司的财务总监赵先生于2012年7月10日向其常年税务顾问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征求专业意见。有关业务的背景(截至2012年6月30日)如下: 甲企业与办公家具生产线有关的资产与负债情况
注:上述表格所列金额中不含增值税母公司在研究办公家具生产线转让的过程中,提出如下三种方案:方案一:甲企业将机器设备、厂房、存货按评估价作价出售给乙企业;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酬由甲企业结清,然后相关人员与乙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均由甲企业结清。方案二:甲企业将机器设备、厂房、存货连同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人员一并转给乙企业。交易采用合并作价的方式,一并作价2410万元。方案三:甲企业以部分现金及作价2550万元的机器设备、厂房、存货投资设立一个100%持股的新公司,然后甲企业以3650万元的价格将所持新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乙企业。(其他相关资料:甲企业、乙企业位于2009年1月1日前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非试点地区。)根据上述有关背景资料,假定您为常年税务顾问,请按照要求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甲企业实施方案一时需要缴纳哪些税?乙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2)甲企业实施方案一时需要缴纳多少流转税?甲企业实施方案一对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影响?(3)甲企业实施方案二时需要缴纳哪些税?请说明理由。(4)甲企业实施方案三时需要缴纳哪些税?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