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10年度“投资收益” 账户借方发生额30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500 万元。注册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 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 (-)借方发生额由如下两部分组成:
1.以500万元转让原持有A商场5%的股份, 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550万元;
2.投资的B工厂2010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按权 益法核算应分担的份额为250万元,这部分投 资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二)贷方发生额由如下四部分组成:
1.以800万元转让所持有C公司10%的股权, 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2.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 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 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 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 200万元;
3.对E外贸公司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2010年 度分享的份额为16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 成本为500万元;
4. 2010年2月以8元/股在二级市场购进F上市 公司的流通股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0
年6月F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股票溢价 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5股;以未 分配利润每10股现金分红2元,企业获现金分 红4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
分别说明上述各项投资收益在2010年度企业所 得税计算缴纳时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