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 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 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08年3月终止生 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 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 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人“投资收益”借方, 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 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 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 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 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 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 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