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0.2 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0.28万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词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公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伴采的天然气125千 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 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说明:取得的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假设该煤矿所在地原煤的资源税税额为5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
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13年10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2013年10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3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该企业2013年10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5.计算该企业2013年10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