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为扩展中国业务, 2011年初设立上海代表处作为常驻代表机构, 主要从事与总公司产品销售、境内采购有关的 联络活动以及中国市场调査、展示活动。2012 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代 表处账簿设置不健全,收人无法查实,但经费支出项目记载完整,决定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 利润率对该代表处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进 行核定征收。2011年该代表处发生的相关事项 如下:
(1) 1月对租赁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发生装 修费用6万元,租期为5年;3月购进办公用 电脑一批,支出12万元。
(2) 5月通过红十字会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16万元-
(3) 8月为总公司从苏州购买样品,支付样品费 和运输费用10万元;同月领取总公司运至上海的 样品并支付报关费、仓储费8万元;为总公司投 标某楼宇智能系统购买标书支出1万元。
(4)全年发生交际应酬费用30万元,人员工 资、福利费用45万元。
(5)通过调取银行对账单,得知代表处2011 年银行账户存款的利息收入为15万元。
核定征收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可计入经费支 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费、装修费合计为()万元。
A. 3. 9 B. 6
C. 12 D.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