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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王女士 2013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及其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收入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13年王女士取得的上述收入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4800 B.5200
C.8800 D.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