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A原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的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B应税消费品,A原材料和B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公司发出A原材料的成本为20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8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为10.4万元;乙公司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该批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为( )万元。
A.270
B.280
C.311.1
D.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