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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付款单位也可以不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