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5日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 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1
2018年10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10月12日,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于10月15日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再次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8年10月25日之前
B.2018年12月15日之前
C.2019年2月15日之前
D.2019年4月5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