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500件商品,委托协议约定商品不含税单价为400元/件,该商品单位成本为300元/件,甲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受托方不承担包销责任,上述商品中没有售出的部分须退回给委托方,同时,委托方也有权要求收回上述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一个月后,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发来的代销清单上列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60%,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按不含税售价的5%支付给乙企业手续费。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 )元。
A.200000
B.120000
C.232000
D.14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