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开出面值100万元、付款期限5个月、已由某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为甲公司保证,专门订立了保证合同,但未在票据上做任何记载。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不久,丁公司被戊公司兼并,戊公司取得该票据。戊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付款人银行提示付款,付款人银行认为:第一,该票据背书不连续;第二,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第三.甲公司在自己银行出票时仅支付了保证金,甲公司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票款,故而拒付。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戊遂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戊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戊要求A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付款人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乙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A是否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